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7月16日 经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本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本会授权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并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 填写《中国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单位法定代表人备案表》;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颁发《中国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一) 编发会员通讯,沟通信息,加强学会与会员单位及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 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三) 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四) 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五) 提供单位会员交流平台,协助单位会员举办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六) 帮助单位会员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七) 获得本会专家专业指导;
(八) 推介单位会员最新学术成果或动态;
(九) 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诉求。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履行会员义务:
(一) 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 参加本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中国教育学会企业类单位会员服务办法(试行)》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和接受服务。
第九条 单位会员按年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
(一)地方教育学会,6000元/年;
(二)学校(含幼儿园),5000元/年;
(三)其他单位,10000元/年。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的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师,高等师范院系学生,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 填写《中国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提交教师资格证复印件(或提供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高等师范院系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照片。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颁发《中国教育学会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个人会员提供服务:
(一) 编发会员通讯,提供本会及系统内最新学术资讯;
(二) 提供学术指导,助推专业成长;
(三) 搭建平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推介个人优秀学术成果或动态;
(四) 提供本会学术资源;
(五) 表彰优秀个人会员;
(六) 针对性的其它增值服务。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100元/年;学生会员会费减半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承担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七) 主动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八) 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
第五章 会籍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会籍原则上以自然年度计算;申请当年满三个月,但不满九个月的,会费减半;申请当年不满三个月的,免交当年会费。个人会员会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会员确有实际困难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酌情减免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教育学会章程》的行为,经中国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中国教育学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