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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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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3-15 11:18

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7月16日 经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完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教育学会章程》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教育事业和学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经理事会批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专业活动的执行性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接受学会的领导与监督,在学会授权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认真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教育学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名称,也不得称“***学会”。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学术委员会”、“工作小组”等内部机构,不得单独对外发布文告或开展活动。

  第六条   学会设立“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设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届理事会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撤)销等情况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确定。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学会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和学术动态,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为教育决策服务;

  (二)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组织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境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发现和培育植根于基层的教育教学成果,进行评介与推广;

  (四)制定或参与制定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专业标准,形成指导性文件或报告;

  (五)组织开展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有质量、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六)积极发展会员,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服务;

  (七)编辑相关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资料和出版物;

  (八)承办学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设立和变更

  第八条   分支机构实行准入制度。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国教育学会章程》,接受学会领导,并规范开展活动;

  (二)符合学科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且与其他分支机构在名称、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上不交叉重复;

  (三)拥有一批在学科领域(专业或工作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有特定服务群体;

  (四)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发展规划、会员发展、工作渠道建设、经费和条件保障情况等;

  (二)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情况,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一)由该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议,由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职务)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向学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

  (二)评审委员会根据设立条件进行评议,同意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三)发布分支机构成立公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成立:

  (一)与学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

  (二)与已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相同或者相近;

  (三)无明确学科、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

  (四)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

  (五)拟下设分支机构或其他变相三级机构;

  (六)外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不一致;

  (七)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办公场所,应经分支机构评审委员会评议,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办公场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分支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继)任负责人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四)办公场所变更需提交新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设委员会。任期与学会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五条    委员会相关规定:

  (一)委员会由分支机构发起人或负责人提出推荐人选,人数由学会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状况、业务范围、会员数量等因素,商发起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确定;应精干务实,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超过60人,报学会审定;

  (二)委员须为学会会员,热心学会工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在该学科(专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港、澳、台地区人士担任委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委员可根据参与分支机构工作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分支机构、学会理事等推荐,由学会秘书长提名,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主任委员在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分支机构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四)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5人,由主任委员推荐,报学会审定;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职务;爱党爱国,尽职敬业,热心学会事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领域内具有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号召力;具备一定管理经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岁;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分支机构领导职务;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岁;原则上不得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主任委员应为(或增补)学会理事;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人,不得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任职;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要求,副主任委员中须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负责对分支机构所有工作的意识形态、政治方向和规范性把关;

  (六)分支机构设立秘书处(或办公室)作为其常设工作机构,负责人为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设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3人,报学会审定。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秘书长原则上不得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企业在职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社会组织或分支机构任领导职务;其他任职条件同上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公章由学会专门部门管理。

第五章    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学会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各项红线要求》和《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工作手册》要求开展日常工作,积极完成学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组织活动应坚持“注重质量、突出特色、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原则,主办或参与主办的活动应在学会网站公示后方可开展。

  分支机构有责任做好专家库和资源库建设工作,收集学术资源(含视频、音频、文字材料等)。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活动的,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分支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须经学会授权或批准;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合作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合作方同意;宣传涉及个人的,须征得本人同意。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项目应慎重选择合作方,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合作协议须由学会法人代表签署(或授权签署),签印“中国教育学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不得超出章程的宗旨及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不得将自身开展的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组织评选类活动须实行前置审批。活动应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效,严格控制数量;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项目与奖项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评审(比)类活动,结果需报学会备案,并在学会网站公示、公布。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组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活动所建立的实验区(校、基地)等,需报学会备案,并在学会网站公示、公布。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主办编印或合作编印的出版物须报学会审批,并与合作方签订协议。

  未经学会审核,分支机构不得建立或合作建立网站、微信、微博等;建立的相关媒体提供的信息应严格政治把关,内容客观、准确、合法;不得有经营行为;发布敏感数据等重要文告,应事先报学会审核。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3个月专项报批。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学会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资产属于学会所有,应根据学会资产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别记账;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账外建账。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或学会专项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会费标准代表学会收取会费。所收取的会费须全部缴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会费。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学会接受社会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根据捐赠者意愿可主要或全部用于分支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会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须按审批的预算或标准进行决算,严格控制支出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注销和撤销

  第三十三条 学会实行分支机构年度检查制度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评估制度,对不能遵守章程、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分支机构,予以注销、撤销或调整;对评估分值较低或不合格的负责人进行约谈、警告、撤换并通报相关单位,建立负责人违规行为记录档案。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并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可注销该分支机构。

  (一)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应当停办;

  (二)学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注销相应分支机构;

  (三)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停止活动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分支机构或撤换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违反《中国教育学会章程》;

  (二)拒不接受学会领导,损害学会声誉;

  (三)拒不执行学会交办事项,或无法完成学会交办的事项;

  (四)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

  (五)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六)违规使用印章、印模;

  (七)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名称开展活动;或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九)侵占、私分、挪用资产;

  (十)擅自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或账外建账;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会规定情形。

  第三十六条      拟注销和撤销的分支机构由总会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业务活动。

  分支机构注销或撤销后应由学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其资产不得在分支机构内部和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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